为了给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促进每名学生健康和谐发展,全面提高育人质量,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加强对受助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是指单亲及父母双亡家庭学生、残障贫困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等。
第二条 建立完善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三条 实行三类动态管理法。按照一人一档的方法,对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动态管理。A类为三无人员(包括孤儿、因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突发重大疾病的学生);B类为家庭成员中有特大重病成员和有在读大、中专兄弟姊妹的学生(主要指有劳动能力暂时享受对象中的人员);C类为家庭成员中有下岗失业人员、单亲、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特殊专业的学生(石油勘探)。
第四条 辅导员要特别关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针对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开展感恩教育等系列主题活动,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 对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任何情况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和学工部(处)。
第六条 建立走访反馈制度。辅导员定期走访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寝室,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生活学习情况,注重做好的信息收集、情况反馈及协调服务工作,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第七条 学院负责管理的具体实施,学工部(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必要时参与。